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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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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島中隊

更新日期:113-02-20

發布單位: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一、

轄區狀況:
(一)本中隊配置巡邏艇三艘、負責基隆港錨地船舶動態及全港區巡邏,並隨時受勤務指揮中心臨時派遣,防止
  港區走私、丟包、偷渡及違規港區之海上作業、取締無照舢舨和工作船及民眾不慎落海等急難救助之為民
  服務工作。

(二)特貨倉庫。

(三)正濱魚市場沿岸水域。(魚市場及接連之突堤碼頭屬市警局,關於岸上發生的事故,均由市警局處理。但 
  正濱里及和平島一帶碼頭屬本中隊。)

(四)和平島沿岸水域(自中油漁船加油站至水產試驗所沿岸水域)。

(五)和平橋下土地公廟至本中隊前水域及八尺門航道。(八尺門通海水面屬本中隊轄區,兩岸陸地屬於市警
  局。但協和倉庫圍牆內屬本中隊。)

(六)桶盤嶼入口至港務處航管中心道路。

(七)港務處航管中心。

(八)基隆港東岸防波堤。

(九)和平島以基隆台灣造船公司建築線為界,界內屬本總隊,界外屬市警局;基隆台灣造船公司以東,迄東防波
  堤,以海岸為界,桶盤嶼、東防波堤及港務處航管中心屬本總隊,界外陸地屬市警局。
 

二、

為民服務: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單一窗口業務

(一)

依據:
  • 行政院推動全國行政單一窗口化運動方案。
  •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二)

目標:
  • 落實政府增進行政效率,展現以民意為依歸之行政取向,以便利民眾有關刑事案件之報案,即時處置建立良好警民關係,促進警民合作,強化治安維護,確保社會安寧。

(三)

實施範圍臺灣地區各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四)

實施要領:
  • 實施原則:
    • 民眾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刑事案件,均應立即受理,妥適處理,不得拒絕、推諉,並登錄於受理報案登記簿以備通報處置、追蹤查考。
    • 不論特殊、重大或普通刑事案件及當事人身分,均應態度誠懇和藹,立即反應。
    • 受理報案因情況急迫,需即時追緝逃犯、救護傷患或排除急難、危害時,應即時處置,如受限於人力、物力或其他因素,無法達成時,應迅速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案件管轄分局(警察局)或相關單位,共同協力妥適處理。
    • 執勤員警受理民眾報案,除遇緊急狀況需即時反應處置外,應引導至最近之報案窗口。
    • 各警察機關對於其所屬單位受理報案及處置偵辦情形應予追蹤考核。
    • 接受言詞告訴或告發時,除需即時反應外,應當場製作筆錄。但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
  • 作業程序:
    • 本轄案件:
      民眾親自或電話報案或逕電一一0報案者,應依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五點,填具報案三聯單權責規定辦理。
      民眾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簽核、分辦。上開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 非本轄案件:
      民眾親自報案者,應即製作報案筆錄,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筆錄及受理報案紀錄影本,陳報分局,由分局另函送管轄分局繼續偵辦(詳如附件一)並副知報案人,如因情況急迫,應即通報或將有關資料先行傳送後,再另函補送正本。
      民眾以電話報案者應予以受理並記錄,即時通報並傳送受理報案紀錄予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民眾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列管,並即函轉或傳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上開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受理汽、機車失竊案件,如係被害人親自報案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由發生地警察單位查證屬實後,依規定開具四聯單,如係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信函報案者仍應依前開規定轉由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以便開具報案四聯單。

(五)

附則:
  • 本要點規定警察分局等應處置事項,專業警察機關應比照辦理。
  • 有關受理報案之處理作業,除本要點規定者外,仍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三、

聯絡方式:
自動電話:(02) 2462-8028
警用電話:732-2840
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和一路2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