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態度及電話禮貌督考實施計畫
更新日期:109-11-23
發布單位: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一、
目的:二、
督考對象:三、
督考方式:四、
督考重點:五、
評分等第:(一)
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八十至八十九分列為甲等、七十至七十九分列乙等、未滿七十分列為丙等;督考成績係以每次測試分數加總平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則採四捨五入計分。(二)
當月督考成績經簽陳核可後,於本總隊內部知識網公告周知,俾供各內、外勤單位檢討策進。六、
獎懲:(一)
每半年依督考結果,以受評之甲、乙組各擇優錄取三分之一為原則;除第一名之單位主管酌予嘉獎二次外,其餘單位主管於嘉獎一次範圍內覈實辦理獎勵。(二)
總成績列丙等以下者,於申誡範圍內辦理懲處。(三)
當月受督考人員成績列為優等者,優蹟一次;成績列為丙等以下者,劣蹟一次。七、
本督考成績併入各該受測單位年度績效評核參考。八、
本計畫如有未盡之事宜,得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