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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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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態度及電話禮貌督考實施計畫

更新日期:109-11-23

發布單位: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一、

目的:
  本總隊為加強督促所屬服務態度、電話禮貌、相關勤(業)務熟稔程度及處置是否周妥,以精進整體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

督考對象:
  以本總隊內、外勤各單位為督考對象,區分甲、乙二組。
  甲組:各隊、中隊。
  乙組:各科、室、中心。
 

三、

督考方式:
  本總隊督訓科每月不定期以警用或自動電話號碼隨機辦理普查,由督考人員預擬考詢重點或報案偵測內容,透過詢答之方式,瞭解所屬對相關勤(業)務熟稔程度及處置是否周妥;並將接聽速度、測試應對及答話情形全程錄音。
 

四、

督考重點:
  以各單位受話人員之接聽速度、應答語調、電話禮貌及應答內容(對職掌之勤、業務是否嫻熟等)為評分項目,測試評分表詳如附件。
 

五、

 評分等第:

(一)

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八十至八十九分列為甲等、七十至七十九分列乙等、未滿七十分列為丙等;督考成績係以每次測試分數加總平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則採四捨五入計分。

(二)

當月督考成績經簽陳核可後,於本總隊內部知識網公告周知,俾供各內、外勤單位檢討策進。
 

六、

 獎懲:

(一)

每半年依督考結果,以受評之甲、乙組各擇優錄取三分之一為原則;除第一名之單位主管酌予嘉獎二次外,其餘單位主管於嘉獎一次範圍內覈實辦理獎勵。

(二)

總成績列丙等以下者,於申誡範圍內辦理懲處。

(三)

當月受督考人員成績列為優等者,優蹟一次;成績列為丙等以下者,劣蹟一次。
 

七、

本督考成績併入各該受測單位年度績效評核參考。
 

八、

本計畫如有未盡之事宜,得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