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陳姓小隊長、呂姓警員於108年4月5日18時40分許分別擔服帶勤及微笑步道巡守勤務,經總隊勤務指揮中心緊急通報協尋周姓老人於小艇碼頭疑似有欲跳海輕生的意圖,立即前往現場全面搜查並尋獲該周姓老人。
二、
復經陳姓小隊長現場關懷勸說下,老人始逐漸卸下心防,訴說當(5)日下午與老婆吵架後憤而離家,呂姓警員則藉機自老人手機中得知聯絡資訊,隨即聯繫並通知其女兒(周0玲)到場,周女獲悉其父平安後欣喜不已;後經家屬說明老人患有精神官能症狀,情緒容易激動,萬分感謝警方能「視民如親」及時安撫並照護其父親,避免憾事發生,經具結後老人隨家屬返家。
三、
本案陳、呂2員遇民眾欲跳海輕生能正確迅速反應,主動關懷並積極聯繫親屬,充分展現為民服務熱忱,深獲其家屬感謝,對本總隊警察形象、警民關係之提升卓有貢獻,為民服務事蹟,足為表率,殊值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