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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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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發布日期:109-11-20

更新日期:109-11-20

發布單位: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對於交通違規不服舉發者,應向何單位提出申訴、救濟?
陳述(申訴)方式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一、

辦理方式為:

(一)

親至應到案處所。

(二)

掛號郵寄至應到案處所。

二、

具備文件為:

(一)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二)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四)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五)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
 
行政訴訟方式
  如欲提起撤銷訴訟,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應到案處所監理機關)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陳述(申訴)、行政訴訟流程
  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紅單):

一、

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接受裁罰。

二、

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

(一)

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1.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2.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

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依判決內容辦理。

(二)

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或傳真向本所陳述(申訴):

1.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2.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

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依判決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