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類
發布日期:109-11-23
更新日期:113-02-16
發布單位: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一、
未經申請進入港區處罰規定:(一)
依商港法第35條規定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核發通行證,未申請或規避檢查者依商港法第65條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緩。(二)
於港區內釣魚者:依商港法第71條規定,於第36條第2項公告區域外垂釣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釣具。二、
與申請項目不符者:依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第19點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從事與進港目的不符之行為者,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港公司註銷該通行證,並自查扣當日起一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