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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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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類

發布日期:109-11-23

更新日期:113-02-16

發布單位: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民眾未經申請進入港區或於港區從事與申請項目不符者,會受何種處罰?

一、

未經申請進入港區處罰規定:

(一)

依商港法第35條規定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核發通行證,未申請或規避檢查者依商港法第65條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緩。

(二)

於港區內釣魚者:依商港法第71條規定,於第36條第2項公告區域外垂釣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釣具。

二、

與申請項目不符者:依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第19點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從事與進港目的不符之行為者,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港公司註銷該通行證,並自查扣當日起一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