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114-05-13

更新日期:114-05-13

發布單位: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有關大陸委員會函(令)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案
一、本件係銓敘部函以,大陸委員會函(令)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停發月退休金、月遺屬年(撫慰)金、月撫卹金。
二、依據內政部人事處114年5月8日內人處字第1140331026號函轉銓敘部同年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函及其附件各1份。 
相關附件:
  • 銓敘部函及附件
    • 銓敘部函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