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檢舉信箱
一、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 1:(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二、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需協助查證說明)(二)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123號前、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與臨港大道口、臺61線100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三)
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三、
不予舉發之情形:(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行為終了日(行為終了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五)
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略以:「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為宜」。是以,如所提供之檢舉違規影片資料,係儲存於Youtube、Dropbox等網路儲存空間(即雲端硬碟),即與前揭釋示規定有違,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及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1.
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2.
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3.
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4.
無附件影像檔案。5.
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6.
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四、
違規事實之認定:(一)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二)
另係違規停車者,應檢附有違規拍攝日期時間(含年、月、日、時、分)之前、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以上,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並可清楚辨識有無駕駛人在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三)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
條款 | 行為態樣條文 | 是否為可檢舉項目 | 審核認定原則 |
第2款 | 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 是 (屬第60條第2項第3款) |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進入停等區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 停等區,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 進入該停等區內即勸導不舉發。 |
第3款 | 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 是 (屬第60條第2項第3款) |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超越停止線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 超越停止線,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 尚未超越停止線即勸導不舉發。 |
第4款 | 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 是 (第48條第1項第4款) |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顯示大型車完整車身及車輛轉彎過程之照片 或影像。 (二)整體道路或交通狀況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大型車輛是否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 轉彎,如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即勸導不舉 發。 |
第5款 |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 是 (第55條第1項第1款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 |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二)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 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1張)。 (三)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是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如無妨礙其他 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
第6款 | 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 是 (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 |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車輛停放於道路(含人行道)而不立即行駛之照 片或影像(照片至少2張)。 (二)照片或影像需顯示時間。 (三)明確有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停車當時之時間,如為深夜時段(0至6 時)且未妨礙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三、依地方政府公告所轄騎樓停車可施以勸導免 予舉發之區域、時段(例如21時至隔日6時)或 期間,施以勸導不舉發。 |
六、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總隊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二)
案內如非屬「本總隊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件 (如其他縣市等), 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三)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五)
(六)
一、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二、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