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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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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檢舉信箱

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

一、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 1: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1. 第30條第1項第2款或第7款。
2. 第30條之1第1項。
3. 第31條第6項或第3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
4. 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7款、第9款、第11款至第15款、第4項或第92條第7項。
5. 第42條。
6. 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第3項。
7. 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或第3項。
8. 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第11款、第13款、第16款或第2項。
9. 第47條第1項。
10. 第48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或第7款。
11. 第49條。
12. 第50條第2款、第3款。
13. 第53條或第53條之1。
14. 第54條。
15. 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16. 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17. 第56條第1項第3款、第10款及第2項。
18. 第60條第2項第3款。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二、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123號前、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與臨港大道口、臺61線100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

(三)

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三、

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行為終了日(行為終了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例如: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

(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五)

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略以:「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為宜」。是以,如所提供之檢舉違規影片資料,係儲存於Youtube、Dropbox等網路儲存空間(即雲端硬碟),即與前揭釋示規定有違,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及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

1.

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

2.

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

3.

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

4.

無附件影像檔案。

5.

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

6.

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
 

四、

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

(二)

另係違規停車者,應檢附有違規拍攝日期時間(含年、月、日、時、分)之前、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以上,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並可清楚辨識有無駕駛人在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三)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並排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四)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或車載式行車記錄器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影(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五、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可予以勸導不舉發;施以勸導行為態樣及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條款 行為態樣條文 是否為可檢舉項目 審核認定原則
第1款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第31條之1第3項)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之照片或影像。
(二)明確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是否確實影響行車安全,如無影響即勸導
  不舉發。
第2款 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屬第60條第2項第3款)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進入停等區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
  停等區,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
  進入該停等區內即勸導不舉發。
第3款 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屬第60條第2項第3款)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超越停止線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
  超越停止線,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
  尚未超越停止線即勸導不舉發。
第4款 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第48條第1項第4款)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顯示大型車完整車身及車輛轉彎過程之照片
  或影像。
(二)整體道路或交通狀況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大型車輛是否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
  轉彎,如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即勸導不舉
  發。
第5款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二)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
  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1張)。
(三)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是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如無妨礙其他
  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第6款 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
  供者,不予處理:
(一)車輛停放於道路(含人行道、騎樓)而不立即行
  駛之照片或影像(照片至少2張)。
(二)照片或影像需顯示時間。
(三)明確有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
  核停車當時之時間,如為深夜時段(0至6
  時)且未妨礙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三、依地方政府公告所轄騎樓停車可施以勸導免
  予舉發之區域、時段(例如21時至隔日6時)或
  期間,施以勸導不舉發。



六、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總隊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

案內如非屬「本總隊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件 (如其他縣市等), 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

(三)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五)

(六)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一案檢舉一車為限,未免數據失真,俾利本總隊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執法策進作為,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尚祈見諒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項第5款規定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如檢舉該類違規案件應檢附完整具體明確資料(如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完整事證)」。
*備註欄:

一、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

二、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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